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宾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安装业及房地产开发业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请示》(宾地税发〔2007〕29号)收悉。
经市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纳税人没有设置帐簿,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按规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二、纳税人在建筑环节没有体现收入,则其在建筑环节发生的成本、费用直接体现为开发成本,故可按房地产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补充通知》(黑地税发〔2007〕66号)规定,纳税人按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不免除其依法如实申报的义务。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低于地税机关核定税额的,应向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核实后,调低定额或应税所得率。纳税人按照实际经营收入及经营成果计算应缴纳的税金高于地税机关核定征收的税额,应当进行申报,调高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不如实进行申报缴纳税款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特此批复。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