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42号)本文件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是指在《通知》第三条 确定的房地产销售之前所收取的购房款。
二、可售总成本费用与实际发生总成本费用的差额,在工程项目结束当年调整成本费用;预提的配套设施与实际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的差额,在配套设施工程结束当年调整成本费用。
三、《通知》第九条 所称“投资各方”实际指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各方。
四、企业按季就其预收款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所得税额=预收款×预计利润率×适用税率
预计利润率仍按《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96]47号(以下简称苏国税发[96]47号文)的规定执行。
年度终了后按照《通知》第一条 所列公式进行年度汇算。
五、企业季度预缴所得税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B类表,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表。A类表第19栏“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第24栏“应纳地方所得额”按“应纳所得额×适用税率”公式计算:第33栏“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第34栏“全年已预缴地方所得税”填写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额。企业在年报申报表A类表时,应同时附报预征所得税等情况的明细表。
六、由于房地产企业经营和纳税的特殊性,各地可根据征管情况,在企业季度申报或年度申报时要求企业报送销售收入、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预提费用等收入、成本费用计算方法、依据等有关证明材料。
七、对按苏国税发〔96〕47号文的规定预缴所得税的企业不论工程项目是否结束,凡未汇算的,按《通知》要求进行汇算,汇算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表,汇算公式为: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累计已售房产已预征所得税+累计预征所得税八、苏国税发〔96〕47号文第一条 、第三条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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