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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函〔2008〕32号 |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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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15:58: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函〔2008〕32号
文件名: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7-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件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失效,本文件相应失效,其他继续执行】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及各县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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