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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地税发〔2010〕48号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实行捆绑式税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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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黑地税发〔2010〕48号
文件名: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实行捆绑式税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7-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实行捆绑式税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认真落实“信息比对、项目管理、以票控税”和“分类管理、信息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了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以下简称“两个行业”)税收管理,“两个行业”税收收入实现了持续高幅增长,拉动了地方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但在实际工作中,各地还存在着“两个行业”税收管理人员不足、资源配置不合理、信息沟通不畅和管理脱节等问题。

今年,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深化“两个行业”税收管理,省局提出要在巩固“两个行业”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实行房地产业税收与建筑业税收协同管理。绥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局的要求,对“两个行业”如何实行协同管理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全市推行了“管户一体、信息共享、软件共用、检查同步、各税统管”的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

现将《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 建筑业实行捆绑式税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强化领导。
遵循“两个行业”税收管理规律,按照“两个行业”税收管理的内在联系,对相关联的税收环节实施协同管理,是“两个行业”税收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深入研究和把握“两个行业”税收管理内在规律,寻找关键点,切实把协同管理作为深化“两个行业”税收管理的重要措施来抓。要落实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定部门具体抓。要把“两个行业”协同管理纳入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加强检查指导,确保这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分类实施。
各地要根据管理机构职能、纳税地点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两个行业”税收协同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两个行业”税收分别由不同管理部门管理的,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进一步整合资源,制定工作流程,建立信息双向传递比对机制,实现协同管理。“两个行业”税收由一个管理部门管理的,要按项目划分管理责任,实现“两个行业”税收管理、检查同步、信息共享、各税统管。

三、分步推进。
各地要参照绥化市的《指导意见》,按照省局有关要求,分步推进“两个行业”税收协同管理。下半年,各市(地)局至少选择一个区局和一个县(市)局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年底前制定出本地实行“两个行业”协同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明年全面推行。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 建筑业实行捆绑式税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了深入抓好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解决房地产业与建筑业相关环节税收管理脱节等问题,各县(市、区)局要按照项目推行“管户一体、信息共享、软件共用、检查同步、各税统管”的管理方式,对房地产业、建筑业实行捆绑式管理。

一、管户一体充分利用现有管理资源,在原有管理模式的基础上,明确管理责任,由一个税源管理部门或指定税收管理人员按开发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协同管理。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项目立项、信息采集、工程施工、房屋销售、日常巡查、以票控税、税款清算、档案管理及相关涉税环节管理。

二、信息共享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协同使用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管理信息,强化房地产开发与建筑施工信息比对。要重点比对以下信息: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立项规模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合同比对,确认报建工程量;将建筑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与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建筑面积比对,确认实际工程面积;将立项规模与实际开发项目、施工项目比对,确认合同项目内容是否准确;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包合同与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比对,确认主体工程和其他附属工程是否全部纳入项目管理;将工程预算耗料与工程实际用料比对,确认甲方供料是否计入建筑业营业额。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拨付款信息和承发包合同中约定的拨付款信息与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工程价款信息比对,确认是否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申报缴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房源图面积与建筑施工完工面积比对,确认面积是否准确,销售是否实现;将建筑施工合同面积与实际测绘面积比对,确认施工面积、销售面积是否准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销售价格与建筑施工企业实际成本、土地成本、配套费用等比对,确认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公允价格;将以房抵债合同信息与销售收入信息、工程价款结算信息进行比对,确认有无抵债不计收入和少计工程价款。各地可从实际出发细化比对项目内容。

三、软件共用按项目应用《黑龙江省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系统》,相对应录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相关信息,共用信息一次采集,分别录入,通过软件申报纳税、开具发票,进行控管。

四、检查同步按照项目同时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税务检查。

(一)同步巡查。由税源管理部门或税收管理人员定期(按月)对一个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设备租赁、货物运输、资源税代扣代缴等涉税情况同步实施巡查。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延伸到建筑施工企业,巡查建筑施工企业上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巡查的具体项目内容、方式由各地从实际出发确定。

(二)同步稽查(检查)。按项目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甲、乙方)同步稽查,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时延伸到这个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检查建筑施工企业时追溯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地要按照《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实施税务稽查的暂行办法》(绥地税发〔2010〕12号)实施稽查。

五、各税统管按照项目对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各税协同管理。

纵向上,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项目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基础,比对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是否到位。加强企业所得税、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力度,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强化未税矿产品资源税的代扣代缴。加强预收票据(发票)使用,强化房屋预售环节税收管理。横向上,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与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情况进行比对,看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纳税申报是否及时,计税依据是否真实,建筑施工企业是否足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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