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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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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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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07: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193298&idx=3&sn=d3896bea9f2a0637873b8e7df1f6e68d&chksm=80296481b75eed97a08c64028e69ed4ced9d72b9a016c3210c3b5eae03df48528c3d92f160f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5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 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 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 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 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 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优惠内容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 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 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 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1.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 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 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9〕22 号)第一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 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第一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 年第 18 号)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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