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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7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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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206/t284246.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77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7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1]7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加强对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同时适应各地机构改革的需要,总局制定了《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安装节点变更管理制度
附件:
第一条 为加强协查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确保协查系统与认证系统、稽核系统数据完整一致,巩固金税工程运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安装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使用、管理,由信息中心进行系统维护。本制度所称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均为使用、管理的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第三条 协查系统安装节点变更(以下简称节点变更)由主管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业务部门(以下简称业务部门)向上一级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同级信息中心及上一级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和实现。
第四条 节点变更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各级税务机关没有上一级税务机关的书面批准,不得自行拆装协查系统。
第五条 节点变更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主管金税工程协查系统的 稽查部门负责审核,并会签同级信息中心,以本级税务机关名义批复。
第六条 节点变更的同时,必须报送所有上级(地市级,省级,直至总局)稽查部门和 信息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
(一)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批复;
(二)节点变更税务机关的申请,具体内容有新旧节点名称、代码、IP地址(只抱信息中心)、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节点变更的年月日。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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