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734
  • Tax100会员 28021
查看: 527|回复: 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6〕3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9999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9999
2020-6-5 11: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京国税发〔2006〕342号
文件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发〔2006〕3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4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342号
  全文有效
  2006-12-29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京农商行[2006]113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是原北京农村信用社经改制后成立的,改制后按照一级法人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各分支机构作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单独反映其财务成果。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包括2006年四季度预缴和2006年度汇算清缴)对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为了加强对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各非独立核算的支行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接受监管。
  三、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做好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改制后相关财务、税收的衔接工作。
  四、北京农村商业银行2006年度发生的金融呆账损失由北京农村商业银行总行按照规定统一报批。
  五、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仍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各支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