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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地税发〔2009〕116号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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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地税发〔2009〕116号
文件名: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的通知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全面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质量,现将《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件: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规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全面贯彻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发〔2008〕77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总体要求。企业所得税管理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总局24字方针为主线,深化分类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严格税基管理,完善预缴汇缴,强化纳税评估,加力防范避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队伍,通过建立具有南京特色新型企业所得税管理机制,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职能作用,力争使企业所得税管理在实现“三个一流”目标的进程中走在全省前列。

第三条 基本思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要紧密结合我市实际,做到五个创新,即立足实现改革目标,着力思路创新;立足提升征管质量,着力机制创新;立足提高征管效率,着力方法创新;立足稳固税基税源,着力手段创新;立足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方式创新。抓好七个环节,即税源税户管理、政策服务管理、预缴申报管理、汇算清缴管理、涉税审批管理、后续监控管理和注销清算管理。通过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构建机制、优化手段,探索“链条式”管理模式,建立起适合我市征管实际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体系。

第二章 税户税源管理

第四条 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认定。对新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登记岗和管理岗应首先对企业的工商登记证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国税发〔2008〕1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规定划分征管分工,其次要对企业资本结构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不得认定为新办企业。管理岗要根据鉴别情况做好企业所得税征管鉴定工作,对先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应认真审核传递的税务登记资料。此外,对现有企业所得税管户中,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万元以上,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需调整征管范围的,须逐级上报市局、省局备案。

第五条 加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认定。税务管理员要依据税法对企业纳税人认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对于在地税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管理所应建立非居民企业登记备案制度,实行台帐管理,掌握其机构、场所情况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督促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 加强总分支机构认定。税务管理员要对所辖企业逐户梳理,根据情况分别在3.0系统税务登记、税目鉴定、预算科目等模块中做好鉴定工作。凡要鉴定为“总机构(分支机构跨省)”的,须报市局备案。对总分机构要定期监控其税款分配、就地预缴和汇算清缴,确保总分机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加强企业优惠资格审核。对自行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优惠政策的企业、经有权部门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优惠资格的,税务管理员要对照政策条件做好优惠资格审核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结合每年汇算清缴工作,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和条件的,应及时取消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已享受优惠政策的税款。

第八条 加强企业关联关系认定管理。逐步建立关联关系的登记、认定和备案制度。税务管理员对符合关联条件的企业和个人,按要求进行关联关系的认定,建立台帐,做好关联交易相关信息的收集,督促关联企业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注企业利润转移的敏感信息,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

第九条 加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税务管理员要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逐步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企业所得税管理范围,督促其按税法规定正常纳税申报。

第十条 按不同税户实行分类专业化管理。各分县局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制度。在现有组织机构框架下,对重点税源所管辖的企业加强企业所得税精细化管理,税务管理员要结合日常税源管理,定期深入企业,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情况,加强政策服务和辅导,按本规程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其他企业,重点跟踪生产经营收入和财务核算情况,加强规范化管理,对达不到查帐征收条件的,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章 政策服务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政策学习与贯彻。各分县局应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公文系统、公告板、个人邮箱、腾讯通等多种渠道,将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快速传达到基层及每一名税务管理员。各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政策的及时学习和研讨,坚持制式的业务学习制度。及时做好政策贯彻工作,对于政策内容简单明确、操作办法简便易行的政策文件直接贯彻执行。对于需要结合区域特点进一步明确贯彻实施办法的,应当根据市局的统一要求制定方案贯彻实施。

第十二条 做好政策公开与公布。对应公开的政策文件,市局在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通过条法库、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分县局要通过大厅公告、纳税须知、电子显示、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纳税人公告。

第十三条 强化政策辅导与培训。各分县局应定期组织对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政策培训及辅导工作。对内培训,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培训内容、培训方式等,讲求实效,必要时组织测试。对外培训,应充分考虑纳税人需求,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培训效果。在企业新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改组改制等重点环节,税务管理员要及时做好政策辅导工作。

第十四条 做好政策解释与答复。市局处室及各分县局要做好基层和纳税人的政策咨询解答服务工作。对政策咨询实行首问负责制,接询人员应认真听取、耐心答复。对咨询问题能当场解答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解答的应在规定的工作日内经研究或请示后答复。12366咨询平台要做好政策咨询解答工作,定期汇编政策解答并发送给基层单位及纳税人。

第十五条 加强政策督查与反馈。上级税务机关应定期采取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检查、税政督查和绩效考核等方式,做好对下级税务机关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查工作,督促基层将政策落实到位。下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难点、疑点问题及建议。政策反馈及督查应建立台帐以备查阅,并对发现问题定期汇总归集,编印问题解答。

第四章 预缴申报管理

第十六条 依法确定预缴期限和方式。税务管理员应根据企业不同情况,依法确定其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式。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000万以上的纳税人本年度实行按月预缴,其他纳税人实行按季预缴,并做好预缴方式鉴定工作。预缴方式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七条 加强企业预缴申报的监控。企业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后5日内,综合科和管理所应汇总企业预缴申报信息。综合科筛选出未申报户分户信息,由管理所做好催报催缴工作,对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的行为,按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对纳入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税务管理员应做好纳税申报表信息与企业财务信息的比对,监控企业是否按实际利润预缴;做好本期申报与上期和上年同期申报的比对,对申报预缴税款异常的,或者有弥补亏损等特殊申报事项的,应严格核查其真实性,对申报不真实的依征管法处理。对总分机构,税务管理员应对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和总分机构分配表所列分配比例和分配税款等信息进行比对,确保总机构预缴申报正常进行。

第十八条 做好预缴分析管理工作。每月或者每季度申报期限届满后,各管理所、分县局到市局要分级做好预缴申报情况分析,确保预缴税款达到年度所得税款的70%。要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分析,根据征管系统提供的数据,重点分析本期申报总体情况、申报率、入库率、税款变化情况、重点税源户申报情况、申报异常因素等,分析结果应报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也可发下级部门参阅以掌握情况。

第五章 汇算清缴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汇算清缴全过程管理。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通过确定汇算清缴对象、政策宣传辅导、汇缴申报监控、汇算清缴审核、做好总结分析和考核评比加强汇算清缴全过程管理,着力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第二十条 开展汇缴税户清理。汇算清缴开展前,税务管理员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征管鉴定情况,开展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清理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征收方式核对工作,确定应进行汇算清缴的查帐征收户数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数及名单。

第二十一条 加强汇缴政策宣传辅导。市局于每年1月底前召开汇算清缴工作布置及政策培训会。各分县局应尽快组织对参与汇算清缴工作的各部门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辅导,使相关人员清楚了解和掌握当年汇算清缴的要求和政策规定。并采取“小班化”模式完成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的对纳税人培训辅导工作,编印发放汇算清缴资料,帮助企业掌握政策及相关要求。汇算清缴期间,设立专人咨询电话,选派业务素质强的人员解答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汇缴申报监控。要引导纳税人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汇缴期间根据不同纳税人情况加强申报监控。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亏损户、小型微利企业、缴纳税款较小户及涉税事项不复杂户”等查帐征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期限完成年度申报工作;其他类型户按时提醒,做到户户有落实,保证5月31日前完成申报。市局、分县局建立定期通报汇算清缴申报率制度,确保汇算清缴面达100%,对不按期申报企业要严格按征管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汇缴申报审核。非网上申报户实行先审核后申报,税务管理员应在纳税人纳税申报前对其填写的纸质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本表已通过逻辑审核》戳印,由纳税人在窗口进行纳税申报。要鼓励企业实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户原则上不作人工审核,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但对有申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补贴收入、弥补亏损、加计扣除、总分机构、减免税和关联企业等特殊事项的,税务管理员要加强事后审核。

第二十四条 发挥中介机构在汇算清缴中积极作用。企业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但以下涉税事项可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1)财产损失税前扣除;(2)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3)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4)享受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抵免所得税优惠;(5)税前弥补亏损且弥补金额在10万元以上;(6)连续亏损3年以上(含)且当年亏损额在10万元以上;(7)总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8)关联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必须符合税务部门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结束后,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及《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 做好汇缴总结分析及考核评比。各分县局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总结、汇缴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并上报汇算清缴报表和涉税审批统计表。汇缴结束后,各单位应分行业、分项目开展指标对比分析,找出行业或项目预警值,及时推送与预警值偏差较大的数据,引导税务管理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管理,针对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市局、各分县局应按照汇算清缴考核评比办法规定,做好对汇算清缴情况的总结、考核、评比工作。

第六章 涉税审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减免税审批和备案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按照省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要求,严格、规范减免税审批、备案,禁止越权和违规操作减免税审批、备案。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一律由各分县局负责审批、备案。对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性审批、备案的管理办法,以后每年对减免税企业进行年检。各管理员要建立减免税管理台帐,跟踪减免税执行情况,实行减免税动态管理。税管员要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条件或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及时取消其减免税资格,并依法追征原已享受减免的税款。

第二十七条 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税管员接受税前扣除项目审批申请后应着重审查资料的完备性与合法性、证据与实际情况的关系以及事项的真实性,审核企业提供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鉴证报告。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现有税收征管信息用于企业所得税征管的能力,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凡是现有税收征管资料已有的财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不重复报送,凡是同一项目分年度审批的相同资料不重复报送,凡是不影响审批结果的资料不报送。按规定的期限和权限完成审批工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税前扣除项目的备案管理。要加强对备案类税前扣除项目的管理,对技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受理人员应加强对备案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审核。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加强与国税、民政、社保、银行等部门信息交换,实现内外联动部门协同的立体式、长效性管理,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第七章 后续监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管理台帐。各分(县)局应按企业所得税不同涉税管理事项建立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逐步实现与征管系统的衔接。具体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企业所得税台账由税收管理员进行登记和维护。基础台帐包括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台帐,亏损弥补台账,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台账,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计算方法管理台帐,广告宣传费税前扣除管理台帐,境外所得税抵免管理台账,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减免税管理台帐。根据基础台账的数据资料,各分(县)局应分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和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各分(县)局按规定要求将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涉税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十条 开展信息比对。各税管员在日常管理中应根据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涉税资料的信息,通过分析找出疑点进行比对,并把实际对比和反馈如果转入评估信息疑点库。对比方式包括扣除金额与标准比对,特殊事项与税种比对,同行业比对和财务指标比对等。

1、扣除金额与标准比对,包括广告宣传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与销售(营业)收入比对,房地产企业的预计利润与预收帐款比对,公益性捐赠与年度利润总额比对,确定是否在标准范围内。

2、特殊事项与税种比对,包括利用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人数和工资额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房地产企业预计利润与营业税计税依据比对,查看是否一致。

3、同行业比对,建立相关行业评估标准,结合重点税源行业生产经营规律、财务会计核算以及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从网送资料提取数据,生成相关指标,获取各项指标的行业标准即纳税评估指标预警值。建立相关行业评估模型,利用趋势分析法、横向分析法、相关性分析法,确定纳税人疑点。

4、财务指标比对,通过对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利润、所得税等相关指标的对比,分析可能存在的疑点,利用税收综合征管系统,确定纳税人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开展交叉稽核。税管员在日常管理中应定期开展以下交叉稽核事项:

1、开展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稽核。稽核房地产企业建筑发票与施工企业开具的发票;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项指标以及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是否一致,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利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交换平台审核比对总分机构有关信息。。

2、开展小型微利企业认定和高新技术企业核查。根据纳税人汇算清缴上报的认定表实地核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一致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相关资料。

3、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以及备案类和一次性减免企业的核查。

第三十二条 强化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和检查。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指定户的有效评估,各单位上报一篇有一定质量的评估案例。评估重点为纳税申报表的其他扣除项目在10万元以上;对应审批未审批以及要求备案未做备案擅自扣除成本费用的;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企业等事项。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各管理所在纳税评估时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要移交稽查所(局)处理,处理结果要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科)反馈,各管理所做好台帐等信息维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开展反避税调查。各税管员应结合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税务管理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调查。对实际所得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八章 注销清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明确清算对象和范围。在地税部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前,都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都应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规范清算程序。受理岗人员在接到企业纳税人递交的注销申请相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除注销申请材料外,企业应提供注销当年和上年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税务人员应对企业资产、往来及申报表等情况认真审核,并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按一般清算程序和简易清算程序组织清算。

对拥有实物资产100万元以上(含)、清算事项复杂的企业,实行一般清算程序。其相关资产可变现价值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的范围包括:(1)清算开始前拥有的自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2)清算开始前拥有的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使用权等;(3)清算开始前拥有股权及债务等。

对其他企业采取简易清算程序。其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在企业不愿意出具中介鉴证报告的前提下,可由税务部门根据相关资产的确认原则,核定其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交由企业确认。经企业确认后同意的,作为资产的可变现价值计算清算所得,经企业确认后不同意的,则企业必须自行委托上述中介机构出具资产可变现价值的鉴证报告。凡企业不认同税务部门确认的资产可变现价值,也不自行委托中介机构鉴证的,税务部门暂不予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加强清算的后续跟踪管理。负责清算的税务所通过注销检查对企业所得税清算情况形成结论意见,对于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要求纳税人进行二次清算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注销检查人员必须在纳税人正确清算申报和完税后方可形成同意注销的结论意见。企业清算申报及完税的相关资料必须放入注销卷宗中,按照卷宗管理要求归档保管。对于企业所得税应当清算而不清算或未按规定申报完税的纳税人不得予以注销。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规程从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管理规程制定各管理事项的具体操作流程并报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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