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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地税发〔2009〕127号 |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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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宿地税发〔2009〕127号
文件名: 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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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稽查局:现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宿迁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定征收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期内的应纳税销售(营业)额或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确定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应依法进行,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核定征收办税程序、行业应税所得率,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分类管理原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是实施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的要求,开展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二、核定征收适用范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难以查账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
(六)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七)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八)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有第(一)、(二)、(三)、(四)项情形之一,可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第(五)、(六)、(七)项情形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有第(八)、(九)项情形之一,可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所述"特定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三、行业分类及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所列举的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的行业应税所得率。行 业 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 3-10制造业 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交通运输业 7-15建筑业 8-20饮食业 8-25娱乐业 20-30其他行业 10-30"其他行业"中的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以及仓储业、居民服务业、文化艺术业、教育卫生等暂按10%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房地产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办法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企业规模、经营地段、行业利润率等进行典型调查,确定典型户的应纳税额,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四、征收方式的鉴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每年必须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鉴定;对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准确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如征收方式无需调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后三年内可不再重新鉴定。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区)级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区)级局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区)级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五、申报征收
(一)纳税申报的时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终汇算清缴。
(二)收入总额的确定。"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三)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六、应税所得率及行业类别的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标准随着行业利润水平的变化,由市地方税务局适时统一进行调整,各县及宿豫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不得自行调整。纳税人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调整:
1、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况。纳税人因上述原因需调整应税所得率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应税所得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据实调整。对纳税人行业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确定所属行业及应税所得率。

七、附则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纳税人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下发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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