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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税发〔2010〕3号 |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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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宁国税发〔2010〕3号
文件名: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江苏省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2009年是新税法实施后相关配套政策出台最多的一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缴)工作面临政策、征管、程序等密集变化所带来的诸多困难。克服困难,扎实做好2009年度汇缴工作,全面落实所得税相关政策,既是总局、省局关于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全市以分类分层管理为抓手,增强所得税风险管理能力,提高税源管理质量与纳税遵从度的内在要求。为切实做好汇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培训与辅导,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各单位要转变观念,树立优化服务理念,通过提供优质、免费的培训与辅导服务,确保纳税人在对汇缴政策、征管要求、申报程序理解到位的基础上,准期高质量地完成汇缴申报工作。各单位应在做好对内培训基础上,按照市局企业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要求,分层优化师资力量的配置,结合总局、省局、市局所得税行业管理指南、市局统一发布的《所得税问题解答》及修订后申报表填报指南等教材,重点围绕政策与征管变化点、热点及难点问题的剖析,纳税申报表的填报、申报程序、报送资料等方面内容,区分纳税人的规模、征收方式、信誉等级、行业特性、优惠政策享受等不同培训需求,开展汇缴前的培训与辅导服务。特别是对新办企业、重点税源企业、跳跃式盈亏企业、连续多年亏损企业、往年审核、评估和稽查中出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要进行个性化辅导。   
各单位应于1月底前将对内、对外培训方案报市局备案。方案包括师资配备、对象、内容、时间、地点等项目。各项汇缴前培训工作原则上应于2月底前结束,其中查帐征收企业培训面应达到100%。   

二、核实汇缴基础信息,努力提高数据质量   

从上年度汇缴常规(重点)风险项目审核情况看,CTAIS2.0征管信息系统中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行业认定、总分机构认定、应税所得率维护、待弥补亏损额等相关台帐数据、优惠项目备案等所得税征管基础信息均存在部分错误、虚假、漏采等情况,影响了汇缴质量的提高,也增加了风险数据的审核工作量。各单位应结合市局下发的应申报信息清单、2008年四季度预缴申报清单、行业与应税所得率清单、总分机构等征管数据,对相关所得税征管基础信息进一步清理与维护。   
所得税征管基础信息维护工作应于2月底前完成。基础信息维护明细清单应于3月10前报市局备案。   

三、畅通电子申报渠道,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考虑到全市核定征收企业申报渠道的现状,从方便纳税人角度出发,对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缴申报今年继续采用电话申报方式。根据省局要求,核定征收企业今年汇缴申报将增加一张附表采集相关数据,核定征收企业的汇缴申报附表待省局定稿下发后,由各单位及时发放给核定征收纳税人。各单位根据纳税人填报的纸质附表资料,统一汇总成excel格式的附表,并于5月31日前报市局进一步汇总与增值利用。   
查帐征收企业继续按省局要求,实行100%网上汇缴申报方式,特殊原因无法进行网上汇缴申报的,各单位应制作清单说明原因,并于5月31日前报市局备案。根据省局所得税行业风险管理要求,特定行业(如房地产、医药制造、钢铁制造、汽车零售)的查帐征收企业今年网上汇缴申报时将增加附表采集相关数据。   
汇缴申报过程中,各单位应设立专人解答纳税人电子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完善办税自助服务区,开通电话、网上申报救济渠道;加强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的问题收集与反馈工作,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完善工作。
  
四、加强申报进度管理,确保准期申报率100%   
汇缴期间,纳税人必须在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四季度或12月份的预缴申报,然后进行汇缴申报。各单位应加强对汇缴申报的过程控制,妥善处理好申报时段,分期分批有序平稳地推进汇缴申报工作。核定征收企业原则上在3月底前完成汇缴电话申报,4月底前完成除重点税源企业外的一般查帐征收企业汇缴申报,5月底前完成所有企业汇缴申报。从4月份起,要按周通报申报进度。凡在规定时段未来申报的,必须责任到人,组织催报催缴,在申报期结束前十天,对未申报户进行逐日催报,确保汇缴准期申报率达到100%。   

五、严格备案与审批,及时落实各项政策   

各单位应重视维护纳税人权益,辅导纳税人依法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纳税人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文件所列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09〕123号)文件规定的申请时限、审批权限、报送资料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各单位应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申请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纳税人原因。   
享受免税收入、所得减免、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优惠企业除外)、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过渡期优惠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9〕093号)文件要求,在2010年3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税收优惠备案资料。   
申请享受免税重组的企业应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在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就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在年度申报时提供备案资料。   
各单位应加强政策执行的统一规范,提高政策执行水平。应根据所得税分类分层管理要求,按照备案的优惠项目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等因素,组织开展专业化审核工作,及时准确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单位还应根据已汇缴申报纳税人的申报信息,做好应备案未报备案、应审批未报审批的纳税人的限期催报工作,对逾期仍未备案的纳税人,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税收处理。   

六、拓展风险应对手段, 提升汇缴审核质量   

汇缴申报期结束后,全市将开展风险项目、综合风险指标的应对管理。   
风险项目管理阶段,各单位应在总结上年汇缴审核、纳税评估经验的基础上,针对遵从风险的不同类别通过省局升级后的风险项目审核系统,多手段、分层级开展应对处理,提高应对的科学性。   
综合风险指标管理阶段,应重点围绕省、市风险特征指标库的预警信息,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分层审核、纳税评估等专业化管理,促进纳税遵从度的进一步提高。(2009年度汇缴各阶段工作明细要求,详见附件一)  

七、规范核定征收管理,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督促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和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防止纳税人通过核定征收人为降低税负。 各单位应结合对核定征收企业预缴及汇缴申报数据的风险分析,及时做好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行业维护、应税所得率调整、征收方式调整及重新鉴定等工作。
  
八、发挥中介机构涉税鉴证作用   
在汇缴工作中,应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企业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汇缴涉税鉴证报告。中介机构涉税鉴证业务的范围按宁国税发〔2009〕18号文件规定掌握。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必须提供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报告的所得税涉税事项,如果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查帐报告,符合税务机关对涉税事项的鉴证信息披露要求的,可予以受理。   
各单位应结合涉税鉴证项目资料的受理,做好对涉税鉴证报告的审核工作。对于审核中发现的中介机构鉴证问题,应将有关问题做好记录,作为评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质量的依据。对于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或申报资料不实,一旦被发现,各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拒绝受理该中介机构的鉴证材料,并报市局备案。   
汇缴结束后,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及《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统计表》。   
九、认真做好数据汇总和总结报送工作   
汇缴结束后,对汇算清缴相关数据、资料要及时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总局《涉税通》软件生成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并报送汇缴工作总结及相关统计报表。工作总结及各项统计报表应于2010年6月12日前上报市局。(工作总结及统计报表的内容及格式另行下发)   
附件: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阶段工作明细表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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