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业市场现状及征管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确定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不低于5%。
(二)非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牡丹江市区和郊区:
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000元(含)的,不低于18%;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低于4000元的,不低于16%;
2.开发项目位于县(市)的,不低于14%。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确定标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超过4000元(含)的,应税所得率为16%;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售价4000元以下的,牡丹江市区和郊区应税所得率为15%,其他县(市)应税所得率为12%。
(二)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应税所得率为3%。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解读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 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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