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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地税发〔2010〕42号 |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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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地税发〔2010〕42号
文件名: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引导企业建账建制、规范核算,公平企业所得税负担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总局、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文件精神,就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确定的原则

(一)查账征收。
1、下列行业或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1)享受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拆迁公司;
(3)劳务公司、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4)小额贷款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5)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6)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7)以对外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8)实际盈利水平高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所得率上限的企业;
(9)汇总纳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不含)以上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查帐征收。对财务制度不健全、税收核算不规范的上述企业,应根据征管法的规定加强财务核算,督促其限期整改。
(二)核定征收。
1、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上年度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原则上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对财务制度健全,能及时、准确反映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核算规范并能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纳税人,仍实行查帐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核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标准不得低于附件一规定的最低标准)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核定征收方式不变但应税所得率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

二、征收方式的鉴定和调整纳税人申请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时,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二,以下简称“《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中的项目逐项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以后年度需改变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税务机关应重新鉴定;未重新鉴定的,仍按上年度征收方式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一)纳税人申请调整征收方式。已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新办纳税人”除外),提出核定征收申请,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纳税人申请查账征收的,原则上于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报《鉴定表》、《企业非货币资产计税基础确定表》(附件三)和《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明细表》(附件四)。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方式认定工作,不论是否同意均需对当年度的征收方式予以明确。
(二)税务机关调整征收方式。
1、新办企业第一个纳税年度不得事先鉴定为核定征收方式。首个纳税年度终了后,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调整其征收方式。
2、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中发现,查账征收纳税人当年已不具备(或已失去)查账征收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对当年度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汇算清缴,并制发征收方式通知书,督促纳税人下一年度按核定征收方式申报缴纳税款。
3、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稽查)过程中发现查账征收纳税人被查年度不具备(或已失去)查账征收条件,应依据征管法及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以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其应纳税款。

三、征收方式管理的要求

(一)促进企业规范核算。纳税人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正确设置会计核算科目,建立健全各类账证资料,及时、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活动,并按照税法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款。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督促其建账建制、规范管理。
(二)对高利润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加幅度超过20%的,年度终了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利润)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高利润核定征收纳税人,应将其下年度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
(三)对低利润查账征收企业的管理。对长期亏损或者企业所得税负担率明显低于同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查账征收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实行风险预警、加大评估力度或强化日常检查。低利润(不包括筹建阶段)纳税人,发生列举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安排检查,如:购买土地等无形资产的;新建厂房、办公楼的;添置机器设备、中高档小汽车的;新增对外投资的;其投资者对外投资或者新办企业的;应收应付账款年末余额较大的;其关联企业既是高利润又是所得税政策优惠对象的。(四)关于门临开票中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对外地来本地(除建筑业以外)从事临时生产经营而没有出具《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纳税人,以及本地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临时发生的应税行为,在门临开票时按《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的应税所得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附件一: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附件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件三: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明细表附件四:企业非货币资产计税基础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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