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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地税发〔2010〕67号 |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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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通地税发〔2010〕67号
文件名: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0-04-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南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防范执法风险,市局决定开展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分类复审内容
(一)审批类事项
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
(二)备案类事项
1、非营利组织收入;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税率10%);
7、高新技术企业;
8、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9、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10、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
11、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3、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14、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6、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封装企业的投资者再投资退税;
17、对西部地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生产企业的再投资退税;
18、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1、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
23、科研企业转制;
2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
25、新办文化企业;
26、股权分置试点改革;
27、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
28、监狱劳教企业所得税优惠;
29、清洁基金收入;
30、实施CDM项目所得;
31、对奥运会和世博会捐赠、赞助支出全额扣除;
32、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3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34、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35、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36、对承担地方粮、油、棉、糖、肉等商品储备任务的地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7、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
38、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
39、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优惠。
(三)自行申报类事项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亏损弥补;
6、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2、境外所得税抵免;
13、过渡扣除项目,包括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动用基金结余。
(四)审核人员审核年度汇缴资料发现的疑点事项和上级税务机关推送的疑点事项。
(五)应当实行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的其他事项。

二、分类复审方式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采取专项核查的方式进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可与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相结合,一并进行。

三、复审工作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工作,是防止税款流失、规避执法风险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有计划、分步骤、针对性地开展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工作,复审面不低于查帐征收户的15%,其中7月底前复审面达10%。同时要统筹兼顾,避免多头布置、重复进户。
(一)审批类事项的分类复审要求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审批的监督管理,在年度内进行抽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抽查面不得低于20%,征收方式认定抽查面不得低于5%。
(二)备案类事项的分类复审要求
1、对享受下列税收优惠项目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期内进行复审并出具核查报告,复审面要达到100%:(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3)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4)高新技术企业;(5)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6)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
2、享受其他备案类税收优惠的,主管税务机关应7月底前进行选择性复审并出具核查报告,复审面要达到50%。
3、对其他备案类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年度内选择性复审并出具核查报告,复审面要达到10%。
(三)对自行申报类事项的分类复审要求
1、对小型微利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于年度内进行复审并出具核查报告,复审面一般不得低于30%。同时加强日常管理,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按规定追缴税款。
2、对有亏损弥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汇缴期内进行复审,确认纳税人亏损弥补金额是否正确,并出具核查报告,复审面要达到100%。
3、对有政策性搬迁、专项财政性资金收入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于企业取得该收入的第六年进行复审,在汇缴期内复审完毕并出具核查报告,核查面要达100%。
4、其他自行申报类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内选择性进行复审并出具核查报告,复审面不得低于10%。
(四)发现疑点分类复审要求对汇算清缴资料审核过程中,存在不能排除疑点的企业,应于7月底前进行复审并出具核查报告,复审面要达到100%;对上级推送的可能存在疑点的企业,应按上级推送时的要求进行复审。

四、分类复审要点
(一)审批类事项
1、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应重点审核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外部证据是否真实、充分,中介机构鉴证证明是否真实有效,内部证据是否真实,账务处理是否准确,上报的损失金额与账载金额是否一致;
2、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应重点审核纳税人财务制度是否健全,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能准确核算,取得的凭据是否真实合法,对会计凭证、纳税资料是否完整并按规定保管,纳税申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是否符合税务机关的要求,是否有税收违法行为。
(二)备案类事项
1、对农、林、牧、渔项目所得,应重点审核产品品目明细表中列明的产品与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是否一致,是否与农、林、牧、渔之外的项目分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
2、对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所得 ,应重点审核有权部门立项批准文件等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要核对免税项目开出的第一张发票与该项目产品实际发出时间是否匹配,是否故意推迟第一笔收入确认的时间。
3、对高新技术企业,应重点审核当年的产品(服务)是否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的产品(服务)一致,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否真实准确,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企业当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对上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暂停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并按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4、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重点审核技术开发立项书、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等有关资料以及县(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计经委等部门出具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鉴定)书或批准件是否与原件一致,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是否准确,有几个研究开发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项目核算,研究费用的实际发生金额、账载金额、鉴证报告金额、申请金额是否一致,相关成本归集特别是耗用原材料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或经营常规,是否有证明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的完整证据链,如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成品、废品等,废料收入是否冲减研究开发费用。
5、对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应重点审核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相关资料,如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证、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企业职工工资表及支付工资凭证与原件是否一致,工资发放是否通过银行发放,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记载安置工作岗位是否属实,发放工资是否高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对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收入,应重点审核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备案的相关资料,如有权部门的认定证书和鉴定报告是否与原件一致,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与其他产品收入是否分开核算,核算是否准确。
(三)自行申报类事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应重点审核生产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是否非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与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职工人数与工资发放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是否匹配,应纳税所得额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故意调节的行为。
2、对有政策性搬迁收入,应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对有专项财政性资金收入,应重点审核是否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资料报送各单位应将企业所得税汇缴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总结于8月10日前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情况明细表》(附件1)《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情况统计表》(附件2)、《企业所得税汇缴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情况汇总表》(附件3)应分两次报送,第一次报送时间为8月10日前,第二次为12月10日前,第二次报送的报表应包含第一次报送的数据。附件1: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明细表附件2: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情况统计表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缴后续管理事项分类复审情况汇总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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