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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税政〔2016〕7号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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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浙财税政〔2016〕7号
文件名: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4-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为全面做好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履行职责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按照财税联动、国地税合作的原则,积极部署准备,健全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大力开展宣传

  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抓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解读工作,通过宣传培训和政策解读,帮助纳税人理解新税制、遵从新税制、获益新税制,实现税企良性互动,税制平稳转换。

  三、密切协调配合

  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实现全系统、全过程、全方位的财税联动、国地税合作。特别是国税、地税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事前、事中、事后全程合作,按时完成各自工作任务,确保改革如期推进。事前,共同做好试点纳税人资料数据移交工作,处理好发票管理、定额管理、欠税管理等税收征管业务衔接与过渡,防止出现漏征漏管;事中,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合作征收税款工作,地税部门按规定做好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代征工作,国税部门按规定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相关地方税费的代征工作;事后,国税、地税部门要互相交换涉税数据,实现信息实时全库共享。

  经国地税协商,在办税服务厅资源允许的前提下,地方税务局可以在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增设地税征收窗口,派专人负责征收相关地方税费;国家税务局可以在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设立“营改增”窗口,派专人负责征收相关税费。

  四、深化效应分析

  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跟踪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扎实做好数据采集工作,深入开展改革效应分析评估,要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中分别选取代表性企业,建立定期的信息交流机制,对试点后企业的税负、经营业绩、利润水平等指标进行动态分析,并且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对税收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五、加强舆情监测

  全省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纳税人关切,认真处理纳税人诉求,确保不发生负面舆情与群体性事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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