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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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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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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4 08: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淄博税务
标题: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NjE0NDgyOA==&mid=2653193287&idx=3&sn=d0d7a19a31a6fd11e826a03bad89708c&chksm=80296494b75eed820630d649d1705b629d610964dbf66f36a6673fc48aab74ae2ec96594307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2
二维码: -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来源:山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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