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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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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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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16/3/31/art_8409_9399.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6-03-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发文日期】 2016-03-31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现将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是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证券公司名义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和
专用证券账户向客户融出资金和证券,并向客户收取融资融券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负责接收客户
申请、在系统内录入客户资料、协助开户等辅助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应作为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税纳税人,就其取得的融资
融券业务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证券公司在异地设立的营业部并非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
税纳税人,不应就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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