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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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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1-14 03: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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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厦门税务
标题:
“买一赠一”的税务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AxODIwMQ==&mid=2652399409&idx=2&sn=6823640e0598b1c3b5e83bcbe0c5a648&chksm=8b4b8f07bc3c0611a71cfd6950ad77771fdbd1dbc07891ddb75cba0638f6fe4a91725e7252c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2
二维码:
-
“买一赠一”?
“买一赠一”作为商家的重要促销手段,企业对该种销售行为的开票方式及账务处理却常常有所疑惑,今天,就让我们来把它理清楚。
一、增值税
“买一赠一”中的赠送行为究竟是属于视同销售还是属于折扣销售,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情况一:
若企业在开票时仅记录其销售的正品名称,未体现赠品的信息。从账务处理中也仅记录正品收入、成本,不体现赠送商品的情况,企业需要按照“视同销售”来缴纳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若企业仅在备注栏中注明折扣信息的,也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情况二:
根据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若企业按照以上方式在,在开具发票时分别标明主商品、赠品及折扣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相关金额的,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价之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不再适用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END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象屿保税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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