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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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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206/t284237.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99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9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12-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的批复
国税函[2001]99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执法检查人员可否配发税务检查证的请示》(闽地税发[2001]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税务机关特邀监察员和特聘执法检查人员,因其不属税务机关人员,故不予核发《税务检查证》。
二、对税务机关纪检监察人员和执法检查人员因工作要求确实需要办理《税务检查证》的,经同级税务局局长批准,可核发短期《税务检查证》,有效期限为1至6个月。职务执行完毕后及时交回发证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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