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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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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xi.chinatax.gov.cn/zcfg/detail/sx-11400-3815-169562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字〔1999〕293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9〕29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期的通知
财税字〔1999〕293号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6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1994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通知》(财法字〔1995〕7号)中规定的“1994年1月1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开发合同或已立项,并已按规定投入资金进行开发,其在1994年1月1日以后5年内首次转让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底到期。为配合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启动投资和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此项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的期限延长至2000年底。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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