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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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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本地税发〔2010〕115号 |
文件名: |
本溪市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0-10-18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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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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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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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关于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局:
现将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 ;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 ;
(三)为鼓励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继续执行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二、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
(一)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5% ;
(二)非住宅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7%。
三、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
土地增值税清算应以查实清算方式为主。主管税务机关凡认定需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及时下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进行清算,履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不得违反清算程序操作,严格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辽地税发【2007】10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规定>的通知》(本地税发【2006】76号)第二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以及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本地税发【2009】91号)第一条“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Ο一Ο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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