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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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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发文日期: 2007-03-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
  全文有效
  市地税局:
  你局《关于审批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7]27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纳税人收取的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每包(5O份)30元(收费编码:127003020);《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O份)30元(收费编码:127003021)。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每包(5O份)25元(收费编码:127003022);《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O份)25元(收费编码:127003023)。
  二、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三、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规定与本函不一致的,均以本函为准。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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