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京国税函〔2007〕163号 |
文件名: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京国税函〔2007〕16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07-03-20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7〕163号
全文有效
2007-03-20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使用金融业务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18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国家开发银行金融业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式样附后,略)批转你局,请严格依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要求执行。鉴于《专用发票》属于单位自印发票,请你局依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京国税征[1999]217号)中单位自印发票有关规定,做好对该《专用发票》的审批、印制、发售及管理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