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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请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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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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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00:5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琼海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请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NTA4NjEyNg==&mid=2666268738&idx=4&sn=429eb664e4f15dc38aeec76df8957c1d&chksm=f3f42003c483a9152a3126a96c55d0fce3c19248eb1260e8f0e31bf9f5784d213ae59ca4e0a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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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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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税务


01

问:请问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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