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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我公司2017年属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我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厂房现用于出租,租金收入是否可按简易征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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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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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2 00: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我公司2017年属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我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厂房现用于出租,租金收入是否可按简易征收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4517&idx=3&sn=554fbacf464b20cf30b3e48259aa192b&chksm=88bf327ebfc8bb68de28f32a5d02048b7195bbed1da684c1d373cfe5336e56dacea3505b223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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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小牛
问:我公司2017年属小规模纳税人,当时委托建筑公司建成自用厂房一套,取得普通发票。2020年我公司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厂房现用于出租,请问租金收入是否可以按简易征收申报?
坐席小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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