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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地税发〔2004〕3号 |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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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长地税发〔2004〕3号
文件名: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各局(局、所):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做好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和汇算工作。现就有关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实行加速折旧的企业或固定资产
(一)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
(二)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五)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对符合上述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应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二)下列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为2年。
1.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2.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
(三)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最短折旧年限为3年。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审核管理
(一)企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进行纳税调整。

四、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
1、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的,除调减其亏损额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如果企业虚报亏损,经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认定为偷税的,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所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调整有关审批权限问题
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由县(市)、区局审批。财产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逐级上报审批。
申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企业,由县(市)、区局审批。弥补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逐级上报审批。
申请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提取比例在5%以下(含5%)的企业,由县(市)、区局审批。
申请实行工效挂钩(包括挂钩基数审核)的企业,按其隶属关系(隶属关系不清的,可参照收入级次确定),报请相应的地税机关审批。
以上审批项目无论哪级税务机关权限,均应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报送审批台账和微机软盘以备查。

六、关于企业财产损失审批有关问题
1、企业须及时申报扣除已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当年申请扣除。逾期申报和人为有意调剂的,不予受理。
2、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企业未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而无法核实的不予扣除。
3、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报的各项财产损失,须随时受理随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税务机关须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结束之前履行完审批手续。

七、关于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征税问题
1、建筑施工企业由甲方(对方)供料的,必须进行真实成本核算,并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2、建筑施工企业按形象进度结转成本,而未取得相对应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及时结转按形象进度结转成本相对应的收入额。

八、关于企业职工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
1、企业由于住房制度改革以低于国家核定的房改价格销售,形成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发给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老职工(停止实物分房以前参加工作)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经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均匀扣除。对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支付的住房提租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可在税前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职工和停止实物分房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可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按省政府规定执行。

九、关于宾馆(带餐、洗浴)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对宾馆既有餐厅又有洗浴的应分别独立核算,若单独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作为不同纳税人对待,分别计算缴税。如果企业账务不清,无法分别确认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采用一种征收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关于企业捐赠扣除计算问题
企业按规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方法为(特殊规定除外)纳税调整前所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42行次)乘以3%.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限额=纳税调整前所得(主表第42行)乘以3% .
捐赠支出总额=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全部捐赠支出额。
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捐赠支出总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计算结果出现负数时不作纳税调减处理)。

十一、关于企业缴纳的各种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扣除问题
企业按国家或省政府有关规定比例或标准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助、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可在税前据实扣除,暂不计算在计税工资总额之内。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支出,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按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比例或标准为本企业职工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保险、医疗和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助、住房提租补贴、住房困难补贴),如果企业此项支出未进费用,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申请实行差旅费包干问题
在省局没有明确差旅费包干具体操作办法之前,除汽车发运行业以外,对其他行业没有正当理由暂不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

十三、关于企业"车改"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将企业车辆变卖进行“车改”的,其公务用车以交通费等形式发放给个人,其车改后车辆费用比车改前有所减少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其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十四、关于私车公用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私车公用需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列出费用支出计划且有合法支出票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其有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十五、关于企业聘用技术人员工资扣除问题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聘用有技术专长人员为本企业服务所支付的劳动报酬按现行计税工资标准执行。(执行时间从2004年1月1日起)

十六、关于检查补缴的营业税等税前扣除问题
检查企业补缴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应并入税款所属年度税前扣除。

十七、关于检查调整的收入是否作为计提各项费用基数问题
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调整的收入不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基数。

十八、关于企业职工取暖费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冬季取暖费,应由企业负担的部分,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标准的,可以税前扣除。

十九、关于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问题
对一些实行计税工资制度的企业,在税前列支工资时,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人员也纳入企业计税工资人员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考虑到企业改革、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企业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1、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2、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
3、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

二十、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问题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实行按其隶属关系确定的原则,由审批单位负责清算。
工效挂钩企业工资清算截止时间为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期结束之前。

二十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地产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根据《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88]吉税四字第75号)中第五项:"纳税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无租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对因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土地从事生产经营,缴纳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有关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二十二、关于校办企业有关问题
1、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查校办企业的投资来源、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派程序。对原有校办企业出现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向学校定额上缴收入的,查实后取消其免税资格,并补征其已减免的税款。
2、对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不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的校办企业,取消其减免税资格,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定额向主办学校上缴收入的校办企业,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处理,取消其减免税资格。
4、对原有校办企业出售、转让给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自改制之日起,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不按规定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脱管户",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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