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注: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2号),本文件附件“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建筑业应税所得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片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结合我市企业所得税实际征管情况,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根据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2号),本文附件“应税所得率表”中的“建筑业应税所得率”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企业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3
制造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5
食品、饮料制造业 6
家具制造业 8
金属制品业 6
服装来料加工业 5
工艺品制造业 9
其他 7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农畜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发批发 4
食品、饮料、服装、文化体育用品及日用品批发 5
电子产品、家用电器批发 5
零售和批、零兼营 6
其他 6
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
递送服务 8
运输代理服务 12
其他 7
建筑业
装饰业 12
其他 10
饮食业
正餐服务 15
快餐服务 10
饮料及冷饮服务 8
其他 15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桑拿洗浴、美容、保健 15
其他 10
娱乐业 20
房地产中介、商务服务业、工程管理服务 15
其他行业 10
说明:
1、本表所列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
2、桑拿洗浴是指浴资收费在10元/人以上的洗浴场所。
二○○八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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