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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地税发〔2009〕173号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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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发〔2009〕173号
文件名: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8-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9年1月1日起,除经主管税务机构确认为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外,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执行《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222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并纳入《项目管理办法》建筑物项目管理范围,其实现的预售收入和销售收入按预缴应税所得率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二、根据《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建筑物项目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沈地税发〔2008〕2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没有纳入“办税通”建筑物项目管理功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按照原征收办法管理,但计税收入预缴率调整为15%.

  三、企业已在核算地或项目地预缴的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均可作为已纳税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需补税的,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发生退税的,应按不同纳税地点的计税收入计算退税比例,报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分劈的退税额,按确认后的分劈退税额,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附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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