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810
  • Tax100会员 33085
查看: 595|回复: 0

大地税函〔2009〕58号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餐饮、娱乐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25

主题

126

帖子

405

积分

二级税友

Rank: 3Rank: 3

积分
405
2021-11-11 16:4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大地税函〔2009〕58号
文件名: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餐饮、娱乐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4-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餐饮、娱乐等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和旅行社)等四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地税机关原则上可依据《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对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国税发〔2009〕20号)第三条所列情形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申请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地税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报经市局核准后,方可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已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的纳税人,凡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各主管地税机关应对其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在现行应税所得率的基础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四、各主管地税机关应逐户审核确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娱乐业、中介服务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征收方式确定后,无论采取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均应在5月31日前向纳税人下达《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