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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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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206/t284330.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309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30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4-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2]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税收政策,堵塞漏洞,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就若干增值税政策与征管问题开展调查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详见《增值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表》(附件)。
二、总局授权各组长单位负责组织领导本组的调研工作,包括召集成员单位讨论调研工作安排以及起草调研报告等有关调研工作事宜。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组长单位的工作,服从组长单位的工作安排。
三、调研材料的撰写形式,应按调研项目分别起草调研报告及待发文件。对于意见不一致的问题,在调研报告中应分别列明。
四、各组的调研材料,应于2002年6月1日前上报总局。
附件:增值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表

增值税调研项目和工作分工表
调研项目 工作分工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
组长:江苏组员:广西、黑龙江、深圳、大连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评估管理办法
组长:河南组员:山东、江西、安徽、甘肃、西藏、重庆
计算机软件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北京组员:广东、辽宁、宁波、新疆、上海
民政福利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上海组员:浙江、宁夏、内蒙、山西
集团性企业及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四川组员:海南、福建、天津、陕西、厦门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组长:浙江、组员:云南、青海、河北、湖北
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增值税管理办法
组长:湖北组员:湖南、吉林、新疆、贵州、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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