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11
  • Tax100会员 33296
查看: 1204|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5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6-5 10: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303/t284353.html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50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5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6-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04号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河北、山西、安徽、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广东、海南、广西、湖南、湖北、河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经营机构体制改革后,分别以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纳税单位,在2002年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的办法。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