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
【注: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计税毛利率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第2号),本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现确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在沈阳市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
开发项目位于城区和郊区的,按照20%执行;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按照15%执行;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按照5%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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