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文件的公告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自2015年12月1日起,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事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确定的10%—30%执行。《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朝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和《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朝国税函〔2012〕65号)相关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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