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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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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17:2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
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12月27 日至2020年1月11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期,共收到21家机构40条意见建议,经过多次充分研究、论证,并结合当前我国监管实际和国际监管经验,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吸收。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进一步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分层次表决机制的含义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将《通知》中相关表述调整为,“鼓励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建立分层次表决机制”。

二、建议强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通知》中增加,支持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的约束安排。

三、建议强化发行人及中介机构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职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通知》中明确发行人要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同时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四、建议明确受托管理人变更机制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通知》中明确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定更换受托管理人。

五、建议提高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信息的透明度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通知》中明确加强违约债券相关信息披露,同时防范道德风险。

六、建议强化违约后的信息披露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通知》明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信息披露要求,后续还将在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的有关行政法规中进一步细化。

七、建议《通知》适用范围扩大到资产支持证券
采纳情况:未采纳。考虑资产支持证券与普通公司信用类债券在法律主体关系、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暂未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
此外,还有部分机构提出的建议涉及市场自律范畴和法律调节范畴,我们已指导自律组织在自律管理中予以落实(部分建议已落地),同时配合司法部门不断畅通司法渠道下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另外,还有机构提出统一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受托管理人等投资者保护机制的建议,也具有一定合理性,考虑到目前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受托管理人机制仍在实践初期,我们将在总结经验后,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统筹推动相关规则统一。对于未采纳的意见,我们已经逐一沟通解释。
其他主要涉及文字表述和顺序调整的意见,我们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做好《通知》联合发布实施工作,督促各相关主体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做好债券市场违约处置相关工作,切实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
感谢社会各界对人民银行相关工作的关注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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