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
《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意见征集期内共收到21家机构及个人的56条意见,多数意见已合理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议删除将信用评级作为强制披露内容的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管理办法》删除强制披露外部信用评级的条款。
二、建议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违约救济方式。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管理办法》附件1《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二、募集说明书格式及内容要求”下的“(十一)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明确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债券违约救济机制和处置程序等投资者保护机制。
三、建议明确企业定期报告编制依据,增加财务报表重要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中明确,企业“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并增加财务报表重要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的信息披露要求。
四、建议完善《管理办法》关于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保持一致。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管理办法》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改完善了“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中的有关条款。
五、建议删除将可能影响债券价格的事项作为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考虑到影响债券价格的因素较多且操作中较难界定,《管理办法》删除了将可能影响债券价格变化的事项作为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要求,并明确了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时限。
六、建议适当降低定期报告披露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管理办法》适当降低了半年度报告附注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要求。
七、建议要求绿色债券发行人披露企业社会责任信息。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明确,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建议删除季度报告的披露要求。
采纳情况:已予采纳。已修改完善《管理办法》及附件的相关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保持一致。
九、建议可无痕迹撤回已披露信息,取消涉密信息的披露豁免。
采纳情况:未予采纳。考虑到已披露信息无痕迹撤回可能增加信息披露的随意性,且披露涉密信息可能导致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故未采纳。
其他主要涉及文字表述的意见,我们已充分吸收。此外,还有若干操作层面的建议,后续将在有关自律组织的配套文件中予以细化、吸收。
感谢社会各界对中国债券市场改革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