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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2]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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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fgk/swzsgl//200309/t284515.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沪地税稽[2002]12号
文件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稽[2002]12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沪地税稽[2002]12号

状态: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上海市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从2002年10月1日起在本市部分服务业、娱乐业中启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适用范围
1.在本市已办理税务登记和税种核定的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服务业——饮食业”的纳税人(包括兼营餐饮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属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从事“娱乐业——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酒吧”的纳税人(包括兼营娱乐业务的各类酒店、宾馆、大型综合浴场和饭店)。
2.专门从事供应各类大众化早点的饮食摊、店,以及经批准属非正规劳动就业组织的纳税人,暂不纳入核定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范围。上述纳税人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税务机关可提供《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纳入普通发票有奖管理范围。
二、《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版面、规格
1.《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票面面额分为1角、2角、5角、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
2.面额在10元(不含10元)以下的发票为无奖定额专用发票;面额在10元(含10元)以上的发票为“刮开式”有奖定额专用发票。
3.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样式分为两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发票联;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样式分为四段,从左至右依次为:存根联、记帐联、兑奖联、发票联。(票样附后)
4.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规格尺寸为:170×80mm;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规格尺寸为:270×80mm。
5.《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50份/本,40本/包。
三、《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号码规则
1.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采用18位号码组成,第1至2位表示发票的类型;第3至4位表示票面金额,从01至49号为国税部分,从51至99号为地税部分(即57至63号分别代表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第5至6位表示年份;第7位表示印制批次;第8位表示语言文字;第9位表示联次;第十位表示金额;第11至18位表示发票顺序号。据此举例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号码:305702111800000000。( 此条废止
2.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采用7位号码印制,印制按原批印规则为021—0000000。代码按上述规则,第1至2位表示发票的类型;第3至4位表示票面金额(从51至56号分别代表1角、2角、5角、1元、2元、5元);第5至6位表示年份;第7位表示印制批次;第8位表示语言文字;第9位表示联次;第十位表示金额。据此举例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代码:3051021118。
四、《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防伪措施
1.无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采用80克双胶纸。其防伪措施是:(1)票面上有“专用发票”四字的微缩拼音、防复印地纹、双色变异地纹、劈线隐形文字显示“定额发票”第一位带头拼音字母;(2)监制章及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3)在发票联背面中央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4)在发票联背面中央下方用多重温变油墨印制防伪标记;(5)在兑奖联背面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不规则团花。
2.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采用80克双胶纸。其防伪措施是:(1)号码采用数字喷码技术,在印刷专业5倍放大镜下号码呈点状分布;(2)票面上有“专用发票”四字的微缩拼音、防复印地纹、双色变异地纹、劈线隐形文字显示“定额发票”第一位带头拼音字母;(3)利用发票号码和密码的唯一对应关系防伪;(4)监制章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制;(5)发票联不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 此条废止
五、《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发售价:无奖发票为2元/本;有奖发票为3元/本。
六、《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核定与领购
凡纳入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范围的纳税人,应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自2002年9月23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申领《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式样附后)自行填报,经审核后,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用量,带好《发票购用印制簿》等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证件,从2002年9月25日起,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并停止发售原餐饮业发票和其他相关的发票。
七、《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使用与开具
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对年内有结余未使用的发票可与《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同时并存使用,但对同一宗消费不能同时开具《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和目前使用的相关的饮食业发票。消费者若索要有奖的《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纳税人应按规定予以开具提供,同时,纳税人必须按照消费金额从高开票的原则 向消费者予以开具,开具时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及填开开票日期。自2003年1月1日起,专门从事饮食业、娱乐业的纳税人一律使用《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应按规定有计划地对纳入普通发票有奖发票管理范围的纳税人做好旧版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
八、《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检查等管理,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定额专用发票使用核定表  


填表企业(盖章):
税务管理码:
税务登记号:   
票面金额

估计月使用本数

申请本数

核定本数

1角
  
  
  
2角
  
  
  
5角
  
  
  
1元
  
  
  
2元
  
  
  
5元
  
  
  
10元
  
  
  
2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500元
  
  
  
1,000元
  
  
  

税务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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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分局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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