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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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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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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9 16: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平税务
标题: 惠苗固本 百条税惠(三十)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jU2ODYzNg==&mid=2247491227&idx=1&sn=0a401a1c8cb8d88d4264530f0ec8f554&chksm=fccfbbc8cbb832de592b913b022497143c66d88ee36bb641d8ee8e974c7c1203fd58bdc3ee8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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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我公司是一家住房租赁企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已向本市住建局进行开业报告,如向个人出租住房时选择适用了最新出台的住房租赁企业增值税减税政策,应当开具多少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1.5%征收率的增值税发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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