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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知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四个申报要点应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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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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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5 10: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深圳福田税务
标题: 【申报知识】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四个申报要点应掌握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DQ2MTAxOQ==&mid=2653481103&idx=2&sn=dcba008611cf57ec49f1e5d112c3702c&chksm=84e03bbbb397b2adcaacb4bc5cc85f5d718b8836170faab72c8db0c9e9784015bf1e689119d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4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zzzzzzzzzzzzz 于 2020-7-29 15:57 编辑

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企业复工复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关于免征对象
免征对象为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业和娱乐业的缴费人。

关于免征期限
对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予以免征。

关于免征申报
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6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免征收入”栏。

符合25号公告的缴费人如实申报计费销售额和应缴费额,将计费销售额填入《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应征收入”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代扣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正常填列《文化事业建设费代扣代缴报告表》的“计费依据”栏,系统自动实现减免。

缴费人及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申报期限自行申报享受免征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关于已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处理
根据25号公告规定,本年度已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人可选择:

(一)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及后续管理;

(二)申请退还本年已缴费款的,到主管税务机关按流程办理退费;

(三)放弃抵减或退还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做好登记。
来源:深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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