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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07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如何确定股权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08
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如何确定其股权原值?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09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因此,股权转让所得纳税人需要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
10
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同时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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