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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税制] 美国《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落地更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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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1-11-9 11: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共含文字约1,600,预计阅读需要3分钟


2021年11月5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美国证监会”)正式批准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PCAOB”)此前拟定的第6100号规则草案。第6100号规则即日生效。


第6100号规则是PCAOB响应《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要求制定的实施规则。其主题(即PCAOB对审计机构的检查权)也正是中美两国长期悬而未决的跨境审计监管问题的焦点。《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要求 PCAOB应对其是否由于“外国政府的立场”而无法对某些审计事务所进行充分检查或调查进行判定。第6100号规则旨在为判定对象范围、时间、依据、参考因素及具体形式提供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6100号规则生效代表着美国证监会和PCAOB在《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框架下的联合立法活动的重要一步,也是多项广受关注的监管要求落地的重要前提。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案》,经美国证监会认定的“相关公司”需遵守一系列额外披露和申报要求。此外,若任何“相关公司”的审计事务所连续3年无法接受PCAOB的检查,美国证监会将强制该公司退市。


值得注意的是,第6100号规则旨在为PCAOB判定其检查与调查权是否受限提供依据,其本身并未在对上市公司施加新的合规或披露义务。《外国公司问责法案》下的强制退市要求何时及如何落地,还有待美国证监会进一步立法落实和诠释。美国证监会主席Gary Gensler于2021年11月5日发表书面讲话提到,美国证监会预计将在2021年底前完成该实施细则的最终定稿。


PCAOB新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6100号规则明确了一系列关于PCAOB在判定其是否能对位于美国境外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充分检查或调查(下称“检查与调查权判定”)的事项,具体而言:

1、相关审计事务所范围 - 在进行有关某外国政府的检查与调查权判定时,判定对象既可以是总部位于该国的审计事务所,也可是有分支机构位于该国的审计事务所。

2、判定时间 - PCAOB可随时进行检查与调查权判定,并在随后视事实情况进展或美国证监会要求进行补充判定。

3、判定维度 - PCAOB可从多个维度进行检查与调查权判定,包括:(1)PCAOB是否有能力选取检查或调查对象;(2)PCAOB是否有能力及时自相关审计事务所或其关联人取得相关必要工作底稿;及(3)PCAOB是否有能力按照美国证券法规定的方式进行检查或调查。

4、参考因素 - 在进行检查与调查权判定时,PCAOB可综合多种因素,包括(1)相关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2)PCAOB与该国政府机构间关于PCAOB检查或调查权是否存在任何协议,以及该等外国政府机构对这些协议的解释及遵守情况;及(3)该国政府机构在PCAOB检查或调查权方面的过往行动及立场。

5、判定形式 - 完成检查与调查权判定后,PCAOB将形成书面报告,呈交美国证监会并向公众进行披露。报告也将同步送达相关审计事务所。


PCAOB新规是否对中概股公司提出新的合规要求?是否会导致公司立即退市?

第6100号规则的生效尚不会令已上市的中概股公司立即退市。对于中概股公司而言,强制退市的要求只有在(1)美国证监会颁布认定“相关公司”及有关强制退市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2)美国证监会基于该等实施细则、参考PCAOB检查与调查权判定结果将该公司明确认定为“相关公司”后,方才生效。截至目前,美国证监会尚未出台上述认定细则,也尚未进行任何“相关公司”的认定。换言之,对中概股公司来说,在被美国证监会认定为“相关公司”之前,退市要求下的“3年宽限期”(即公司须于3年内达规,否则会被要求退市)不会开始计算。


中概股公司应如何应对中美资本市场监管的不确定性?

还未上市的公司应结合自身业务和所处行业,充分全面地分析中国有关网络安全、“红筹上市”结构、所属行业监管 / 上市审批、以及海外上市条件,选择合适的上市地点。已经在美国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可以积极与律师评估在美合规的不确定性和成本,考虑回归其他资本市场(如香港)的资格、时间和路径。对于选择赴美上市的企业,美国证监会采取“披露为原则”的上市批准制度,目前这点从原则上没有改变。故所有计划或正在申请赴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都应该根据美国证监会的披露规则,结合自身业务及公司结构,在招股书中对相关风险做出充分的披露,确保顺利通过美国证监会的审批,在满足中美两地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顺利完成上市。


作者:何鲤(Li He)   张家立(Kevin 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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