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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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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6 10: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和加强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7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情况,我们对《河北省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中央补助我省以及省财政安排的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支持方向、分配方式、支出范围、绩效评价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资金。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阐述了学前教育发展的定义,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的原则。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奖补引导、市县为主”的原则。
  (二)资金使用范围和内容。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支持补足普惠性资源短板。二是支持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三是支持巩固幼儿资助制度。四是支持提高保教质量。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严禁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严禁超标准豪华建设。用于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资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的要求,严禁将教育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
  (三)资金分配方式。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管理创新因素三类,重点向农村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倾斜。
  (四)资金申报和拨付。各市县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教育部报送当年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收到中央补助经费预算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省级补助经费预算,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按照规定时限和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补助经费。
  (五)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教育部门要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认真开展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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