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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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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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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6 06:5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五指山税务
标题: 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3MzAyNTQ0Mg==&mid=2247488598&idx=2&sn=13f5fe3b61476548cea7f46337b2f731&chksm=fcc6a99bcbb1208db2de1e5ead814a018dc62e63ce1b801b2c253d19676969229d3cb35f2d2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5
二维码: -
来源| 海南税务


01

问: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生产、生活性服务业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时,是否应包括稽查查补销售额或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在计算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销售额中包括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销售额。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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