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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Q&A】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抵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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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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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6 00: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文昌税务
标题: 【增值税Q&A】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抵减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MjU1MjM2OA==&mid=2247488281&idx=5&sn=af37fa57c10305e11370f70d2a403794&chksm=e97bc846de0c4150e15f5bf3031711abac0f6bf1ebc33e8d510faedf9426912590519a3ca08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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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海南税务
适用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何办理抵减事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定所属行业。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第六条规定: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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