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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专项政策——境外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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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5 07:0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北京门头沟税务
标题: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专项政策——境外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MTUwNTkzMg==&mid=2650262128&idx=3&sn=d510f76593db7a2f118fafcbdef6d0a5&chksm=872feb13b05862050fd55033ca8863912efffb0940d5b0cf97a48ba85877f8f42af790370a9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6-04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8-3 15:56 编辑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
专项政策

(三)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
享受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政策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问题
问:某企业为享受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 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 1号)第26的规定,“中国境内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的税率是25%,即使企业境内所得按税收法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在进行境外所得税额抵免限额计算中的中国境内、外所得应纳税总额所适用的税率也应为25%。”因此享受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税政策的企业,其境外所得按25%税率计算境外应纳税额。
(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问:企业享受非货币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后,五年内将部分股权转让,是否仅将转让股权部分对应的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以下简称递延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仅将转让股权部分对应的递延所得在转让股权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重组业务的税务处理

01

股权支付的判定问题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 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第二条的规定,“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以下简称4 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通知》第二条所称控股企业,是指由本企业直接持有股份的企业。”
问:A公司以其持有的A1公司20%的股份作为全部交易对价(A公司只持有A1公司20%股份,剩余80%股份为另外一家公司持有)收购M公司60%股份,是否符合股权支付的定义?
答:A公司以其持有的A1公司20%的股份作为交易对价符合财税〔2009〕59号和4号公告关于股权支付的定义,属于股权支付。

02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
(1)债务重组的判定问题
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 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问:关于债务重组的定义,是否仅“作出让步”的交易才可以适用财税〔2009〕59号文?例如:
1) 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价值100债权,转为其对债务人的股权,但是股权的公允价值为120,这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
2)若不属于债务重组,该债转股行为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税收中的债务重组条件之一是债权人作出让步, 如果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则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减少,债务人的债务也没有减少,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间的经济利益未发生改变,不涉及纳税所得的变化,因此不作为税收口径的债务重组。
如果债权人放弃其对债务人价值100的债权换取债务人公允价值为120的股权,属于债转股行为。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债权人多取得20的股权,多取得的20股权(经 济利益流入)属于债权人无偿取得的,应视为接受捐赠收入计入当期纳税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2)债务人适用分期纳税下债权人的税务处理问题
问:按照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09〕59号文仅明确了特殊性重组中,债务人的税务处理。债权人是否有必要分5个纳税年度扣除债务重组损失?
答:在债务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考虑到债务人由于财务困难且债务重组所得较高,造成缺少纳税所必要的现金,因此在税收上给予分期(五年)纳税的政策。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一次性税前扣除对其没有实质影响,如果形成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最长弥补年限为五年(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 十年),因此不能将债务重组损失再分五个纳税年度扣除。
(3)债转股的范围问题
问: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 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债转股的转股范围是否包括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
答:企业发生的债权转股权业务,可以分解为债务人偿还所欠债务和债权人以债务人偿还的债务再对债务人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债权人的投资对象是债务人而不是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因此债转股的转股范围不包括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
如果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债务人持有的其他公司股权, 则属于债务人以持有其他公司股权抵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来源:北京门头沟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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