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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信息泄露有多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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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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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05: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内蒙古税务
标题: 快递信息泄露有多可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3OTEyNDQxMA==&mid=2650431296&idx=3&sn=e12189cfcb18ff6f14d09f7b1a266cd3&chksm=87b6bd95b0c13483ca15bd065fb9d1d5a903128bb19826c15fed64825b16c897c318dc56a10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4
二维码: -

快递行业已经渗透到生活各个角落
在带来便利的同时
个人信息泄露现象也十分突出
不仅影响日常生活
也可能让我们遭遇诈骗


11月1日起
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正式施行
个人信息保护法
有哪些与日常生活相关的内容?
一起来看
↓↓↓


个人信息保护法
完善了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
同时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职责
并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大数据杀熟等。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保护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收集用户数据要事前充分告知,取得同意
法律确立了个人信息处理应遵循的原则,明确:
●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针对一些网络平台擅自收集用户数据现象,法律确立以“告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一系列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应当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下列事项
●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名称或者姓名和联系方式;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保存期限;
● 个人行使本法规定权利的方式和程序等。

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服务
● 法律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
● 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 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

公共场所图像采集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


针对人脸识别等技术问题,法律作出了规范:
● 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
● 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来源:CCTV-1《晚间新闻》《朝闻天下》、中国人大网 部分图片:视觉中国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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