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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必须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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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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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02: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武汉税务
标题: 税务总局: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必须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ODMyMjI1MA==&mid=2247564392&idx=2&sn=343c4076ce7fe587587d71199196964d&chksm=97eff84da098715b857e10e1c8aba3c42916cc275aae5dba5916183a1da93fbf1c215c48ad4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4
二维码: -

近期
税务局发布了最新通知
推出了15条新举措
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点击图片查看通知原文


其中第10条
针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
提出了新的要求

(十)加强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管理。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实施股权(股票,下同)激励的企业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和相关资料。境内企业以境外企业股权为标的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执行上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提醒大家
实施股权(股票)激励的企业
应当在决定实施股权激励的次月15日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上《股权激励情况报告表》
并报送相关资料哦~
股权激励计划已实施但尚未执行完毕的
于2021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补充报送
—完—
编辑设计:武汉税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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