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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预缴税款情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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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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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5 01:0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阿克苏税务
标题: 增值税预缴税款情形梳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DIxMzgzNg==&mid=2247500221&idx=1&sn=dcfdec9b7de5179a4c57e92dc11f8fe8&chksm=ebc35f9edcb4d688308448aaaaa522b3b8f8010361d0cc320bb4651596c74c6160dd852f51f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4
二维码: -


增值税预缴税款情形梳理
增值税预缴税款的情形较多,特殊情况也较为复杂,针对纳税人反映的问题,为了更好的帮助纳税人申报预缴增值税,现将增值税预缴税款的情况梳理如下,供大家交流参考。
增值税预征率的基本概况
#01
增值税预征率一般情况分为2%、3%、5%三档,但是也有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文件规定:“前款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一般情况下预缴税款的情形
#02
1.转让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计算。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4.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
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目
#03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总分机构预缴情形
#04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3〕74号)规定:“分支机构预征。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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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阿克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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