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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3 09:49 编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税收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站在服务国家战略、完善国际税收治理体系的高度,注重发挥乌鲁木齐桥头堡作用,聚焦“走出去”企业实际诉求,广泛收集整理了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特推出一系列最新政策解读,助力“走出去”企业走的稳走得快,创造性地开展服务“一带一路”工作。
一、什么情形下,企业可以被称作“走出去”?
从广义上讲,“走出去”是指产品、服务、技术、劳动力、管理及企业本身走向国际市场开展竞争与合作。
狭义的“走出去”是指企业到国外投资,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向境外延伸研发、生产和营销能力,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合理配置资源。概括起来,“走出去”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类,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其中,企业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是我们国家企业走出去最主要的方式。
企业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设立子公司,二是设立分公司或者项目部。
二、“走出去”企业设立子公司、设立分公司或项目部有何区别?
在境外设立子公司,一般应在对方国家注册,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是对方国家的税收居民,需要承担东道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同时,可以享受当地国内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样,子公司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我国实行间接税收抵免。
设立的分公司或者项目部,一般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其中国的总公司承担。当境外分公司将利润汇回境内时,其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我国实行直接税收抵免。
三、“走出去”企业需要向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因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发生了改变,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达到一定标准,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这个标准主要是三个条件:一是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二是由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三是由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这个报表是按季度申报。
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如果符合受控外国企业条件的,还需要报送《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走出去”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已有信息合理认定相关事实,并据以计算或调整应纳税款。
四、跨境关联交易如何化解涉税风险?
走出去企业经常与境外关联公司在货物、劳务、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股权等方面发生关联交易,在这里要提醒企业的是,发生关联交易其实很正常,但跨境关联交易应该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为跨境关联交易取得的跨国所得,在不同税收管辖权国家间进行分配,势必会影响到各相关国的税收权益。同时,企业可能存在利用税收洼地转移利润,不论是从中国向外转移或者从国外向中国转移,都可能面临不同税收管辖权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调查。
“走出去”企业应重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对集团各成员真实的功能、风险、资产进行梳理和定位,建立合理的关联交易定价原则,确定使用的关联交易定价方式符合母国和投资国的税法规定。
如果企业无法避免关联交易,必要时还可以主动申请运用“预约定价安排”,与税务机关就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协议,降低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为企业营造确定性的税务环境。
来源:乌鲁木齐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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