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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税“营”商 “赢”为有你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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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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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4 06:35: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东营税务
标题: 简税“营”商 “赢”为有你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TE1MTEzNw==&mid=2666113285&idx=2&sn=25dbdc11880a660b0ad783589bb4fd4f&chksm=80587b4bb72ff25d28f9c398129e57c38ac936e97d877ada5d4518719124efe258f51f5548ff#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3
二维码: -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 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 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来源:山东税务
编制:国家税务总局东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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