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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代收代缴!快来了解这些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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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1-4 03:4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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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州税务
标题:
车船税代收代缴!快来了解这些知识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xMzU0ODQ5Mw==&mid=2247535535&idx=3&sn=93ef2031a28777fc74f3c92c3898a447&chksm=f951820dce260b1b34c6e2a147e0b2862d9a4c8304ac660a2e7be2918fa6cb409d99dda9c83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11-03
二维码:
-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
保险机构
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扣缴义务人无论直接销售还是委托销售交强险,
必须依法代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01
机动车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02
应税车辆为单位所有的,应提供记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未经发证机关换发上述证件的应提供原登记证件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应税车辆为个人所有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温馨提示: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上述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重复提供。)
03
购置的新机动车,应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购置进口机动车,应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及其复印件或影像资料;
04
已完税或免税的机动车,应提供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01
保有机动车,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02
购置的新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其中:
03
对国内机动车,
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
对进口机动车,
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
保险机构应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复印件附在保险单业务留存联后,存档备查。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代收税款
数额有异议的
,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
??
可选择
自行
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缴纳;
??
在保险机构代收税款后
60日内
,持代收税款凭证向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提出申诉。
纳税人若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可选择通过
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粤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
“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进行车船税申报缴税或至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在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之前保险机构不得将车辆保险有关票据给予投保人。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白云区税务局
编发:广州税务融媒体中心
【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百年芳华,我想对您说——税惠你我他
【政策速递】
重磅!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明确,11月1日起执行
【重要提醒】
再次提醒!防范不法分子冒充税务部门诈骗!
版头版尾制作: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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