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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交流] 符合什么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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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2 13: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9888111 于 2020-4-22 14:25 编辑

税务总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明年起施行

问:符合什么条件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见附件1。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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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TJSjgpbZcaB2NNxV8eDQw  发表于 2020-4-22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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